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上届或者本届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人口较多的乡、镇最多不得超过十一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会议通过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