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