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列席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