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八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