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非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机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由省财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3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