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营业1至3个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