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行业务3至6个月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