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