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