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个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