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