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