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