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