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