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