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