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报刊投递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予以通邮。

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住宅楼,经与邮政企业协商可以将邮件、报刊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