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由于邮政企业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汇款被冒领,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