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对已损坏或者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信报箱,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