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邮政用房;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事先应当征得邮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