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镇上年度人均实际收入水平给予优待;

(二)属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义务兵入伍前的所在单位同类同级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

(三)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待业的,对其家属应参照本街道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