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主管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