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价格确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