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