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