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