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当提前5日发出通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