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的农业机械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