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违章载人的;(二)违章超载的;(三)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