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载人的;

(二)违章超载的;

(三)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