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机械登记审查。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