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按全州少数民族人口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提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州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