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税法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对其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