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