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