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考核和奖励,应当将企业自主创新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专利产出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