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影、电视的用语用字,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等用字,分别由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