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