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以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