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