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国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