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遗址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禁止挖沙、取土、挖建池塘或者从事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确需少量取土或者修建简易设施的,必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重点保护区内有碍遗址保护的现有建筑及其他设施按照国家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迁建或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的村民、居民予以安置和补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