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