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伤害事故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