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