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