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退赔所收取的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调整、停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