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管理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