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