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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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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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